陈东:2014年3月31日,你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144613000011
00062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87万元,以陈东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道186号金隅大成美灵湖A型双拼6-1#C-23房提供抵押。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严重违约,达5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第13条约定,宣布上述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20年9月23日,请在到期日前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774125.63元,其中,贷款本金758470.20元、贷款利息15339.91元、贷款罚息83.16元、利息以及罚息复利合计232.36元(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具体还款日未结利息及罚息,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数据计算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