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恢5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70号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琼01执恢5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持有的海南华山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453.712万元的股权、海南华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0万元的股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股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股权。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