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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一批非法开采海砂公益诉讼案件,将“船主”列为被告
揪出漏网之鱼 追究连带责任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杨帆

  非法开采海砂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海南日报记者11月25日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海南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一批非法开采海砂公益诉讼案例。在这批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增加追究了以往容易被行政机关忽视的“船主”的共同侵权责任,使参与共同盗采的行为人都受到了法律责任追究。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东方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连续查处4起非法开采海砂案件,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均为同一家船务公司。执法部门作出处罚措施:责令停止海砂开采、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倒回海里,但只处罚了现场抓获的非法采砂老板,未处罚涉案船舶背后的船务公司。

  由于执法部门的打击存在明显“局限”,致使该船务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技重施”。在上起案件中,该船务公司的船舶4次参与非法开采海砂被查,都逃脱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但经检察机关调查,虽然船舶系采砂老板承租,但多个证据和事实都能认定船舶所有人参与非法共同采砂,且对非法采砂具有明显过错。

  2019年11月,检察机关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该船务公司及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主动申请调解并支付了检察机关起诉请求的所有费用。

  “决不能让违法船主逍遥法外。和这起案件一样,海南检察机关对相关市县近年来非法开采海砂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38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对情节恶劣的9件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顺华表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海南检察机关以“船主”实际参与采砂为调查重点,通过深入调查,厘清了“船主”参与非法开采海砂的几种主要情形:一是表面上看采砂老板是租船采砂,但“船主”实际参与实施抽砂行为;二是“船主”与采砂老板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合伙、合作采砂分成;三是盗采海砂表现为采砂、过驳、运输、销售紧密或半紧密型的一条龙分工合作作业,接收海砂过驳的大船“船主”虽然不参与直接采砂但实际是整个非法开采海砂链条中的共同采砂人;四是“船主”同时也是采砂老板,采砂老板用自己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实施采砂行为。

  “当前非法开采海砂表现为紧密或半紧密型的分工协作或采砂、运输、销售一条龙的组织化作业,‘船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无论是对直接抽采海砂的采砂船,还是对仅装载运输盗采海砂的过驳船,均不能简单将‘船主’作为单纯的运输主体对待,租船合同不能掩盖‘船主’实际参与采砂的客观事实。”李顺华说。

  李顺华指出,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系统和地质环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依法全面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刻不容缓。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真正做到“违法必追究”“处罚必严格”“损害必赔偿”,守护海南碧海蓝天。

  据悉,海南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始终把海洋环境资源保护作为重点领域。在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最高检“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期间,海南检察机关共立案136件,发出检察建议106件,提起公益诉讼16件;清理近岸固体废物、垃圾和海洋油污93.5吨,封堵排污口10个,治理近海及海洋污染面积约116.8万平方米,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0余万元。

  (本报海口11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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