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0〕138号
海南万圣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67465874,法定代表人:陈勇勇):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0〕19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度取得梅州市新邦药业有限公司、梅州市日泰药业有限公司、梅州市东和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2,482,960.43元),发票联销货清单与电子底账系统货物清单货物名称不一致,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并已税前列支成本;你公司2015年度至2016年度部分货品进销存不符,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无法提供库存商品进销存明细账,无法核实成本结转问题,因此,对你公司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二)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采取多列成本的手段以及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354,484.93元、2016年采取多列成本的手段以及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696,314.99元的偷税行为,拟处以0.5倍的罚款2,525,399.96元,以上罚款共计2,525,399.9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18号;联系人:黄女士;邓女士;电话:0898-6696909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