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劳动者如何保护
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
2.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如何选择
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者要学会科学选择、正确使用、坚持使用。劳动者在可能存在撞击、挤压的环境中,应戴好安全帽保护头部;噪声作业应戴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帽;脚步保护使用耐高温鞋、防静电鞋、耐酸碱鞋等;皮肤保护可选用护肤膏和洗涤剂;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安全网;在有异物或酸碱溶液飞溅、紫外光、电离辐射等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具,如焊接护目镜或面具、防X射线眼镜、防尘眼镜、防化学眼罩等。在接尘作业和有毒气体环境中,劳动者应选用呼吸类防护用品。接尘作业中应戴防尘口罩,不能用普通纱布口罩代替。
职业病病人
享有哪些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安排从事某种或某些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新招工进厂准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从无害岗位准备调到有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等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对已在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医疗观察、诊断、治疗、调换工作岗位、疗养等,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从事有害作业的离休、退休、调离的人员,明确诊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