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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1月1日起实施
举报这10类行为 最高奖励5万元

  本报海口12月29日讯 (记者周晓梦 通讯员孙秀英 王伟建)有奖举报,共护环境。12月29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自1月1日起,公众举报发生在海南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单独列出了10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举报奖励细分为8个档次。最低档次500元,最高档次为5万元。公众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和各级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方式等5种途径,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可获得对应奖励。

  为鼓励公众参与,《办法》奖励的范围覆盖面比较广泛,除单独列明的10类举报的违法行为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给予1000元举报奖励。“《办法》既重视对身边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举报奖励,又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奖励,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局长叶红春介绍说。

  截至目前,我省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部门正有序组织举报奖励部门相关人员培训,明确举报奖励部门责任并进行监督指导,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安全,确保《办法》精准落地;省生态环境厅也通过多个渠道对《办法》进行解读,让公众更加直观了解和掌握举报奖励的途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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