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晓兵:
您与我司(海南伊维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签订《认购协议书》,拟购买我司开发的泰达天海国际67栋3单元401号商品房壹套,并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后,虽经我司多次催促,但您始终未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房款。现我司通知如下:1、上述商品房将另行出售;2、请您见此通知后速来我司办理相关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海南伊维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