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债务人(杨玉花)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我处申办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琼椰城证字第5619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杨玉花)应在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向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1100000.00元),现截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债务人尚欠本息人民币壹佰贰拾万零贰仟柒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1202786.67元),债务人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