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关缴字[2021]1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收缴清单(海港关收缴字[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海港关收缴字[2021]1号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港海关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