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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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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刚性守护“头顶安全”

  ■ 张成林

  高空抛物,不可再任性了。据报道,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区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人在楼下走,祸从天上来,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关注度一直居高不下。一来,“飞来横祸”根本无法防备,人们完全无法预测高空抛物何时发生,也无法猜知掉下的是何物,运气好的可能是烟头、剩饭,运气差的就会碰到酒瓶、菜刀。二来危害极大,在地球引力作用下,高空抛物会造成加倍的危害。据称,一个重约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可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更何况,很多抛物重量远远超过鸡蛋。事实上,近年来,高空抛物酿成的惨案接连发生,有女婴被苹果砸成重伤,有男孩被窗户夺去生命,教训极其惨痛。

  为规避高空抛物,各地可谓绞尽了脑汁,想尽了办法,除了基本的“严禁高空抛物”警告外,有的小区安装了“高射”摄像头,有的地方动员群众监督举报……然而,纵然方法很多,可还是挡不住“飞来横祸”的屡屡发生。原因何在?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法律约束不够、惩治不足。无论是“物防”,还是“技防”,抑或“人防”,均难实现“标配”,都只能防一时、防一地。能否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对高空抛物形成持久约束力,关键还在“法防”。

  不过,以往针对高空抛物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法律的制定、适配却显滞后,只能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关罪名参照适用,在惩治约束上缺乏针对性,给相关案件的司法追究带来不少困难。所幸的是,在各方呼吁下,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的设立,不仅让司法追究更具可操作性,而且,直观的表述传达出直观的导向,高空抛物绝非儿戏,不仅要面临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罪名施行的首日,全国首例判决随即出现,这充分反映出人们对这一立法的迫切需求。在首例判决中,被告人徐某某在与他人争执时,将两把菜刀相继抛向楼下,虽然并未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依然被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件向人们直观地表明了“高空抛物不可为”的底线,有利于改变人们以往对高空抛物“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错误认识,进而引导人们树立敬畏意识,以对自己、对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这次判决极具警示意义,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有利于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期待,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之下,人们的安全意识、自我约束力能够不断提升,高空抛物现象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人们行走于大街小巷,再也不用担心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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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刚性守护“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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