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16号
海南福源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698948759D):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1〕1001号)中主要内容做公告送达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取得的7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分别为:2223201011026202638-L02、53202
0111022550266-L02、221020111230612983-L02、2210201112306
14326-L02、221020111230614328-L02、532020101229250086-L0
2、532020101229250083-L02,已申报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842,079.45元,其中:2010年10月58,071.42元,2010年12月196,957.35元,2011年2月226,167.71元,2011年6月196,493.84元,2011年10月164,389.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0年、2011年取得的7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为虚假票据,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合计842,079.45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具体为:2010年10月58,071.42元,2010年12月196,957.35元,2011年2月226,167.71元,2011年6月196,493.84元,2011年10月164,389.13元。经检查调整,你公司2010年应补缴增值税108,331.51元、2011年应补缴增值税733,747.94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842,079.45元。我局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前述“以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以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手段造成2010-2011年少缴增值税合计842,079.45元的偷税行为拟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21,039.73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1〕10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1〕100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18号;联系人:马女士、邓女士;电话:0898-66969092。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