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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须三思而行
■ 潘铎印

  近年来,公众人物代言产品出现问题的不在少数,有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被曝光查处,有些厂商则涉嫌非法集资,还有厂商涉嫌诈骗等,导致一些消费者或投资者深受其害,对此,是否需要追究产品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有必要予以厘清。

  明星大多自带流量,在其代言加持下,一些产品的受众面更广,更能赢得市场青睐。这不仅让厂商赚得盆满钵满,也让明星获得丰厚的代言费用。但是,公众人物显然不能只是充当“花瓶”,仅仅收取代言费了事,在一定条件下,还应为产品问题承担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就当前形势看,应为明星代言广告套上法律“笼头”。相关部门在对违法企业给予重罚的同时,对于那些只顾代言不想担责的明星,也应予以相应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祭出法律重器,让那些不知敬畏的明星们再也不敢胡乱代言广告。通过法律问责让明星们知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

  明星代言广告需三思而后行。公众信任明星,明星把流量卖给商家,商家付费让明星代言,就此,明星为公众把好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合情合理合法,千万不可拿着公众的信任赚钱,却不对公众负责。一言以蔽之,明星们不管承接何种广告,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为了金钱而肆意为之,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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