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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97破1号

  本院根据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脑随机选定,确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7号华润大厦B座1910-1918室 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898-68529357、139075855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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