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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本报海口7月26日讯 (记者周晓梦 通讯员周海燕 实习生柯隽)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制度,由临时性措施正式“转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

  《方案》明确,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方案》设定了5个基本条件和6个筛选条件,主要考虑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等因素,企业同时满足5个基本条件和1个(含)以上筛选条件,即可纳入正面清单。同时,《方案》设定了企业移出正面清单的5种情形,主要考虑发生严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还明确存在恶意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移出清单后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方案》指出,海南将实施动态调整管理,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正面清单严格贯彻落实优服与严管的要求,一方面,为正面清单企业开展“体检式”现场帮扶,定期开展交流座谈,提供“定制式”环境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严格依法查处正面清单企业的恶意违法行为,并将违法企业及时调整出正面清单,加大检查频次。

  《方案》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做到“无事不扰”,原则上只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大力减少正面清单企业迎检负担。同时,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另外,正面清单企业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发现问题线索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程序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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