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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黑名单”为反腐助力
■ 江德斌

  近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9月8日《澎湃新闻》)

  以往在谈到腐败问题时,大家最关注的是受贿人,津津乐道其贪了多少钱,对行贿人却不太在意,甚或不把行贿当回事。其实,行贿与受贿是腐败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因此,在全力打击腐败之际,就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将两头都堵上,让行贿人也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推行“黑名单”制度,提高行贿人的违法成本,从而稳固反腐成果,更好地营造廉洁清朗的社会环境。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对于行贿人不能轻易放过,应依法予以惩罚,让其付出法律代价,方能起到警示效果。

  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威力,亦有可行性。行贿人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才与受贿人勾连交易,以便从其他领域获得更高的回报,其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扰乱了社会秩序,违背了诚信原则,理应受到信用惩戒。因此,将行贿人列入“黑名单”后,可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禁止融资贷款、限制高消费等联合惩戒,让其背负信用污点,品尝到违背诚信的代价。

  信用惩戒均有一定的期限,那么可以根据行贿人的违法情节,施以对应的信用惩戒期限,给其留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期限内未有再犯行贿罪,则到期后将其从“黑名单”剔除掉。由此,通过法律惩罚和信用惩戒双重打击,让行贿人付出应有的代价,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不敢再去行贿,树立对法律和社会信用的敬畏心。同时,该做法可推动营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环境,让大众按照规则流程办事,无需走行贿之路,享受廉政带来的社会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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