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第一水利工程处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2日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6日前,向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海悦东方二层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志强律师;联系电话:1351989843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补充申报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