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辉(身份证号:445224197901221514):
你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2020年12月10日被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交运)罚字〔2021〕12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银行账号:46001005736053000853-003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联系人:陈兴钊 联系电话:13976154727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2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