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荣明:
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儋州市新州镇黄村地块种植香蕉并修建工棚等设施,违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生产条件,罚款986472元。因你下落不明,且多次联系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儋综(执)告字第022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力。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