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华:
你未经批准在儋州市东成镇抱舍村委会福塘老村“老村地处”地块修建棚房,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责令你3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6平方米罚款4080元。因你下落不明且多次联系未果,现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儋综(执)决字第015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限你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73891。如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