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以下公司:鉴于你公司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我单位单方解除与你公司签署的下列协议。
一、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5月25日签订的《澄迈盈滨半岛项目开发协议书》《成片开发海南省澄迈太阳湾项目意向协议书》《成片开发海南省澄迈县太阳湾项目补充协议书》。二、海南中集信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澄迈县太阳湾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三、海南太阳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9日签订的《成片开发澄迈县太阳湾项目框架协议书》。四、海南富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签订的《富世方花园投资协议书》。
特此告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