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以下公司:鉴于你公司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我单位单方解除与你公司签署的下列协议。
一、海南祥隆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高端老人居住用地投资协议书》。二、海南博源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东水城项目投资协议书》。三、澄迈恒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香缇海韵产权式酒店投资协议书》。四、海口市国家安全局于2013年6月16日签订的《海口市国家安全局工作阵地投资协议书》。五、澄迈安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居住及商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六、海南天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整合开发北一环路项目周边地块投资协议书》。七、澄迈县惠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2日签订的《惠恒小区投资协议书》。八、深圳世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东水港棚户区改造投资协议书》。
特此告知。
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 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