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180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鹿场、海南鹿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鹿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灵山镇琼文公路南侧,海口市国用〔2014〕第004578号(不动产权登记号:2014004578)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除59239.66平方米已被征收以及生活区部分以外的,剩余38971.3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此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