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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跨市县新上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在招商过程中均做出较大努力的项目,具体认定由双方协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意见》指出,海南自贸港各产业园区应积极探索“飞地经济”,在园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对成效突出的园区或项目予以加分奖励。相关“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纳入当年度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当年度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从省域全局角度,海南将优先在“海澄文定”“大三亚”、儋州洋浦地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园区及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探索“飞地经济”模式,同时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琼海市加强联动,形成“前店后厂”格局。此外,还将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与琼山区加强联动,依托甲子机场探索“飞地经济”,打造成为海口江东新区通航及公务机产业新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