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216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0〕海仲案字第2311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沐光使者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华璇贸易有限公司、辜雨璇、辜乐山、林红、隋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诉前保全查封了林红、辜雨璇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96号海南奥林匹克花园5号楼阿波罗华庭28C(HK213660)、28D(HK213662)号房产,其中28C号房为首轮查封,28D号房为轮候查封。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28D号房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本院向首封法院出具〔2021〕琼01执2165号商请移送函,首封法院出具〔2021〕琼01执3534号移送执行函将28D号房移送本案一并处置。现本案拟依法对海南奥林匹克花园5号楼阿波罗华庭28C、28D号房进行拍卖等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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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