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监美催〔2022〕032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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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1〕18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4329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全部罚款,每日按剩余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432900元。以上两项共计865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克雄联系电话:0898-66561226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2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