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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超长期预售”蚕食消费者权益

  ■ 史洪举

  “请问是下单了才开始种棉花吗?”“预售长到什么程度?你春天买的衣服,夏天才到。”近日,一则吐槽网红店“超长预售”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讨论。记者发现,在淘宝、抖音、快手等平台,“30天预售”“45天预售”的标签随处可见。(5月3日《红星新闻》)

  商品预售并不是新概念、新营销模式,而是早就存在的销售现象。如每年“双十一”等促销活动之前,各大电商都会推出预售活动。预售有助于商家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减少库存挤压,尤其对于服装类产品,预售更能降低商家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预售期越来越长、无故延长发货时间、随意取消订单、预售商品不退换、不接受中差评等变异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予以规范治理。

  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可能是该商品新颖时尚,也可能是价格相对较低。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被随意“退换”。如果预售商品不是订做商品,消费者依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以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纵观报道,所谓的“超长期预售”,显然属于恶意预售,是给消费者挖坑下套。如“春天买的衣服,夏天才到”现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享受当季商品带来的应有体验和价值。加之部分商品更新换代较快,一旦交付期限过长,将直接导致商品价值大打折扣,出现预购流行服装到货时却变成过季服装的尴尬。

  而“超长期预售”之所以屡禁不止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主要在于缺乏有效约束,仅靠电商平台自行制订的预售规则,显然无法遏制商家的盈利冲动。可以说,在现行预售规则体系下,商家更多属于受益方,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消费者则承担着无法准时收货,货不对板等较大风险,显然极不合理。

  商品“超长期预售”不该成为商家肆意“割韭菜”的工具。对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科学合理的预售规则。如设置科学合理的发货期限,逾期不发货的,商家应当退款并承担消费者损失。同时明确消费者享有与其他普通商品同样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等权利,不因预售商品而减损其应有权利,倒逼商家诚信经营,重视消费者体验,不再总是想方设法打着“预售”旗号欺负、宰割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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