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因交通违法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前来我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我队将对暂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理。特此通告。
海口铁路公安处交通管理支队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