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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解读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背景情况

  根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照修改后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认为《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四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有与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的规定和要求不相符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中与国家和本省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去了“符合生育规定”作为保障农村纯女户家庭或成员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权益的限定条件。二是根据《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上位法,并结合我省母婴保健工作新任务新需求,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删去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和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限定条件的内容;根据《民法典》删去不应与结婚登记挂钩的内容;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相应调整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层级;同时,增加完善了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内容。三是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不符合《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的内容进行修改,不再将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列为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的事项,不再将村民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列为法定村务公开事项。四是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有关人口政策的表述进行修改完善,与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的要求和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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