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综执(交运)行催告字〔202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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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对你(单位)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交运)罚字〔2021〕305号]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22 年4月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19000元 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携带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38号窗口(联系电话:38321583)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户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银行账号:46001005736053000853-003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海锋 ;联系电话: 83381615。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25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