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兴荣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先平: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令海南华兴荣房地产开发公司、郑先平连带向邢跃返还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邢跃将该债权500万元、利息及其他全部权益转让给我们(郑育灿、梁亮晓)共同享有。经我方申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96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郑育灿、梁亮晓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我方已依法享有该债权。现我方将该判决书中对你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500万元、利息及其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陈楚城(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12245674)享有。
请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陈楚城(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12245674)履行该判决书所涉债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受让人陈楚城(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12245674)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郑育灿 梁亮晓
2023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