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肖宝军)于2020年1月17日在我处申办了《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琼椰城证字第193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肖宝军)应在2020年4月13日止向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现截止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肖宝军)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3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