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9年制定,2006年进行了修订,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加快自治县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级人大和政府对不适应新时代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修订或废止,其中,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一些内容和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有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我县平稳有效实施,有必要及时对《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修改并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过程
2022年6月,根据省委主要领导和省人大领导的指示要求,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了清理,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清理意见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成立法规清理领导小组,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形成《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草案)》,于2023年7月7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主要内容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共6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二)将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保障服务国家战略、增进民生福祉为根本要求,实现三产联动、产城融合,探索具有昌江地方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其理由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东北〔2011〕2420号),海南省昌江县被列为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其理由是内容与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不一致。
(六)删去第三十条的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第二款。其理由是这些条款中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已取消。
(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修改为“乡村规划”。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九)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的“林业规费”和第五款中的“林业规费和”。其理由是根据《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国家和林业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的规定。
(十)删去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其理由是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禁止新建(4411)火力发电中的燃煤发电、(4413)水利发电中的小水电”的规定。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照国家乡村振兴政策制定乡村振兴规划,从资金、物质、人才等方面扶持欠发达边远地区,帮助当地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十二)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贫困”修改为“困难”;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贫困村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和贫困镇”,其理由是自2020年全国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已不再有贫困的描述。
(十三)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提倡适龄婚育,推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治县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