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二、将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保障服务国家战略、增进民生福祉为根本要求,实现三产联动、产城融合,探索具有昌江地方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
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修改为“乡村规划”。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的“林业规费”、第五款中的“林业规费和”;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照国家乡村振兴政策制定乡村振兴规划,从资金、物质、人才等方面扶持欠发达边远地区,帮助当地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十、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贫困”修改为“困难”。
十一、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贫困村镇”;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和贫困镇”。
十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提倡适龄婚育,推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治县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