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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印发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规范行政调解活动

  本报讯(记者陈蔚林)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规定》共5章37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争议纠纷的活动。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

  《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强调了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作出行政调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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