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01执恢27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50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定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峰名下车牌号码为琼 AVA727、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代号为047150的丰田牌小型汽车,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定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车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向首封法院出具(2021)琼01执3437号商请移送函,首封法院出具(2021)琼01执恢24号移送执行函将前述车辆移送本案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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