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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法微课堂》解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让群众待遇更好负担更轻

  本报讯(记者陈蔚林)重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今年2月开始实施。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对百姓生活产生什么影响?9月6日播出的《自贸港法微课堂》邀请到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清进行解读。

  郭清介绍,《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包括调整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了中医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了未办理转诊人员的待遇标准;二是调整相关缴费费率和基数,包括失业人员缴费基数、补缴人员缴费费率和基数;三是优化参保群众就医体验,包括放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限制、优化参保人跨自然年度结算规则、优化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流程;四是配套调整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缴费数量核定与处罚、用人单位未缴费责任、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方式、缴费基数上下限、中断缴费待遇等待期规定、病种目录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规则等。

  郭清特别提到,此次修订有许多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比如,“从业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分别降低至600元和300元,退休人员在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分别降低至400元和200元”“参保人年度内多次门诊、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起付标准可以累计计算”“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可以直接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或者明确诊断的相关医学报告办理备案”等等。充分说明了,这次修订是从参保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医疗保障改革要求进行的,目的是让群众的医保待遇更好、缴费负担更轻、经办服务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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