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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推动科研经费跨境使用

  本报讯(记者邱江华)近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探索国际化的科研项目合作管理制度,提升海南科研水平。

  《细则》所称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是指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科研主体承担的省科技专项予以立项、由省科技专项安排资助的项目。根据《细则》,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科研经费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资金,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同一笔合同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首次办理税务备案。这一举措旨在加强税务监管,确保资金合规外流。

  《细则》支持项目牵头单位优先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可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商业银行为其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提供便利化结算服务,在国(境)外合作单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下可使用外汇支付。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将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实施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白名单”机制,提供定制化支持。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跨境拨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等。由海南省财政资助资金在外方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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