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纵深发展的规定。海南省委、省政府积极探索,对我省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落实。
二是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充分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提升自由贸易港治理能力,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急需通过立法,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法治保障,固化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的措施和经验,增强改革措施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三是破解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的现实需要。在国家尚未出台综合行政执法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还存在执法体制不顺、协作机制不畅、执法队伍建设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为需而立,既保证立法与改革相互衔接,又利于求同存异,最大程度凝聚共识,持续推动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二十四条,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厘清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为继续深化改革预留空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条例》根据党中央和省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明确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各方职责。为厘清理顺各方职责关系,促进监管执法的协同高效运行,《条例》规定:一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改革工作重大问题提供组织机制保障。二是明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协调开展跨区域执法等工作。三是明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四是授权设区市的区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独立行使相应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为推动执法权限向区一级下沉创造条件,明确乡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三)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一是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业务衔接和协作联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二是规定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标准和程序,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三是创设“派驻执法”模式,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派驻执法队伍,加强监管与执法协同和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办案程序、文书格式、服装标识等,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用柔性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二是建设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科技赋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开展督查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