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文昌市施行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21日12时起至2月24日12时止,文昌市全市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施行临时管控时,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交通、旅文、工信、市场监管、气象、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妨碍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旅文、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