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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解读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出台《决定》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一本三基四粱八柱”战略框架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坚持我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正确方向,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人大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有力推进经济工作重大决策落实落地;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的重要途径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拓展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开创我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局面;是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现实需要,把我省各级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效做法以及成熟经验总结提升,加以规范,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实效。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决定》共二十五条,对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内容、重点、工作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体例结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总体保持一致,对年度计划的初步审查、提交主要材料、审查重点和五年规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实施监督、调整程序等作了更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五年规划的初步审查、审查重点、中期评估重点及总结评估报告内容等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执行,不作重复性规定;同时,《决定》融入我省人大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体现了海南特色和经济工作监督亮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奋力实现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使命任务提供法治保障。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关注海南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推动国家战略在海南落地落实的情况,如落实“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等战略部署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决策部署,明确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的监督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经济监督事项,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对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明确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共十二项:一方面是法定监督事项,主要是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年度计划、预算、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另一方面是党中央文件明确要求的监督事项,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意见、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地方金融工作等开展监督等(第三条)。

  三是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八届历次全会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围绕高质量发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两山理论”转化、促进共同富裕、完善人才发展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全国新质生产力重要实践地”等具体任务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四是明确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及对重大(重点)项目监督等规定。明确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重点、时间安排、初步审查提交主要材料、审查重点和审查结果报告等内容(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监督的方式、重点和要求(第八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明确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的条件、程序和报告时间、实施监督及程序、专题调研等,明确对计划规划中重大项目的经济监督(第十七条);明确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规定(第十四条);界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范围,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报告的重大决策或者重大经济事项(第十五条);明确加强对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第十六条);明确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监督(第十八条)。

  五是明确有关监督事项的时间节点。规定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时间节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第四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第十条);规定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时间节点为“第三年下半年”(第十二条);规定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前,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计划和规划调整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三十日前送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三条)。

  六是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工作机制、拓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可以综合运用其他监督成果、大数据技术以及开展省、市、县人大联动监督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作出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强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第二十一条)。对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开,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人大监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其中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供智力支持是我省工作实践的特色举措,有利于提高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效能(第十九条第三款)。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明确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第二款)。

  七是明确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第二十三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构建涵盖经济工作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功能模块的省人大财经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省人大财经委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数字化支撑(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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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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