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省现有校外托管机构3200余家,托管中小学生约11万人,约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9%。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新兴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减轻了家长负担,但同时各托管机构良莠不齐,很大一部分托管机构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人员力量弱,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为了保障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有必要结合海南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托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若干规定》共二十七条,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形式,聚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登记注册、场所设置、消防要求、食品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设立类型和登记机关
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新兴行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机构定性,也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若干规定》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性质,即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型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程序: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校外托管机构设立和经营涉及主体登记、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多个领域,存在各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明的情况。《若干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教育行政、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三)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在场所设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场所设置方面,规定托管场所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符合疏散逃生、房屋结构安全标准要求等。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楼层设置、人员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的具体条件。二是在消防安全方面,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并符合用电要求。三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规定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登记,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按照规定进行留样,不得制售高风险食品等。四是在工作人员方面,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
(四)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义务以及禁止性行为
《若干规定》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学生;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预防和避免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紧急情况下救助托管学生以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及所在学校的义务等。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宣扬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等。
(五)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若干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场所设置、食品安全、查询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等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