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丽娜
科技创新
《决定》点击
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高质量发展更离不开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需要依托科技创新,需要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海南自贸港应加快知识产权、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供给。
一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制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知识产权产出明显增加,以发明专利为例,2018年海南省发明专利数量为489件,2023年达到2273件,增速较为明显,但与自由贸易港的身份仍不匹配,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仍需要进一步优化。首先,要充分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制度在确权、维权方面的重要地位,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都是空谈,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根本,是科技创新的前提。其次,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对标国际规则,对标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在确权和维权两个方面着手建设,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的便利化、国际化和高效化。最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制度要有鲜明的“自由贸易港”特色,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立法权,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地。
二要革新科技进步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进步制度以《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条例》)为核心,同时,2012年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7年海南省委、省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这些制度在海南科技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看,仍难以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发展的需求。以《科技进步条例》为例,该条例是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于1999年12月7日公布施行。该条例的上位法《科技进步法》在2007年和2021年修订了两次,但海南省的《科技进步条例》一直没有修订,其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亟需革新。针对目前海南省《科技进步条例》内容滞后的问题,应尽快启动修订工作,充分吸纳国内外科技创新领域的最新成果与经验,确保条例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同时,要关注科技进步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推动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三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早在1996年就已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但海南至今尚未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就科技成果转化而言,2018年8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奖励;2023年海南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健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但总体看,从创新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渠道不能有效地疏通,从而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因此,海南应加快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程序、权益分配等关键问题,构建高效顺畅的转化通道。同时,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估、融资支持等一站式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要健全科学技术普及制度。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在我国,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已成立中国高层次科普专门人才培养指导委员会,大力培养科普硕士,为科学技术普及输送人才。海南自由贸易港科学技术普及制度主要有2018年海南省科技厅出台的《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该办法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级科普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项目的使用效益,促进海南省科普事业发展。另外,2018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涉及了对科学普及工作的奖励内容,2023年《海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方案》对科学普及和科学素质建设进行了部署。但总体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科学普及制度尚不完善,制度建设刚刚起步。有必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一是与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相衔接,将科普法中的规定具体化;二是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使科学普及条例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科学技术普及制度应阐明科学普及的目的和性质,规范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科学普及的社会责任,规定科学普及的保障措施等。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应坚持“四位一体”:知识产权制度是基础、科技创新制度是保障、成果转化制度是引擎、科学普及制度是支撑。这一布局应强调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全面性和协调性,从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2021年海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践行路径研究(HNMGC20210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