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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月起正式施行
明确关于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违规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本报海口10月24日讯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梦瑶)《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垃圾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这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10月24日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鹏介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在产业、财政、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明确提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规定;针对性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排放建筑垃圾要求;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三个重点环节实施电子“三联单”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管理。

  “针对实践中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管理难点和管理空白,《管理规定》从海南实际情况出发,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余涛介绍。

  针对消纳设施和场所用地难的问题,目前,我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加快用地审批手续、灵活用地方式等举措,持续做好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用地保障工作。今年7月以来,全省审批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项目用地9宗、约160亩。

  与此同时,《管理规定》提出,省级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鼓励采取提前预约投放、定时定点收集等方式,推进智能化收集运输。今年以来,我省积极推广装修垃圾“不落地”模式,以海口为例,目前共投放勾臂垃圾车199辆,可移动建筑垃圾箱830个,市民可按需预约。

  《管理规定》还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费用问题,即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明确关于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单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单位“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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