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月14日讯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张文君)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法治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全国已有贵州等7个省份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专门性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地方经验。为此,省政协委员、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向玲近日向大会建议,加快生态文明地方立法,以立法引领,助力海南高水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近年来,海南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陆续出台关于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排污许可、绿色建筑发展等地方性法规40余件,涵盖水、大气、土壤、废弃物等各个方面,但均为部门法,相互间缺少协调性和体系化。”向玲说,海南亟需出台一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以基本法去统领其它法律法规,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统领作用。
她认为,伴随着海南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海南也面临着环境容量有限和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优良生态环境如何转化为生产力为全省人民带来福祉的强烈需求。而且,海南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组织领导体系、可操作的工作推进机制以及相关实践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她建议,首先,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次,立法要注重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设计与制度集成创新。明确生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单位负责人离任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需的基本制度法律地位;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体系及援助体系建设,对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及法律援助提出明确要求;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实施生态文明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督。再次,可以通过立法推动海南以新质生产力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构建“4+3+3”海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还可以通过立法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教学计划,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宣传活动,开展生态文明机关、镇街、社区、企业、学校、家庭等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