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意义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1年1月制定,2012年5月、2022年9月作了两次修正;《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于2001年5月制定,2010年3月、2015年5月、2020年9月和2021年12月作了四次修正。《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施行二十多年以来,在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以及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治理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新的修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必要认真总结我省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对《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对两个办法中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一致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二是及时总结我省基层治理实践成果,把村民自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改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回应村民自治各环节的实践需求,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工作,优化选举工作流程,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明确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2.完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有关规定。一是完善村委会成员名额确定方式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明确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二是完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上位法规定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增加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职责;三是依据民法典,增加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细化规定;四是增加规定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3.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是根据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需要,增加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二是增加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三是删除已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具体职能,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一是明确和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顺畅、更加直接有效;二是将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三是完善村务公开的形式,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并增加公开时限的要求;四是完善村务监督的具体要求,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五是增加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规定。
5.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制度。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自治经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是明确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四是落实中央推进基层减负赋能的决策部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五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给予支持。
(二)关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调整村民自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将原属民政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责改为由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承担。
2.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规定。一是将“一肩挑”和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三是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罢免的程序规定。
3.规范选举工作机构的相关规定。一是结合我省基层治理工作实际,细化、完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二是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4.完善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一是增加“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以参加选举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选民权益保障,完善村民对选民名单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5.完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候选人的规定,并完善相关程序;二是完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增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6.完善正式选举的程序规定和选举规则。一是规范委托投票,允许村民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将委托投票人数限制修改为“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明确“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委托代为填写的,受委托代写人可为代写的人数从一人调整为三人;二是修改监票人的人数规定,规定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监票人,流动票箱必须配备两名监票人;三是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保障性程序规定,并明确妇女成员缺额的,应当补选;四是规范选举结果公布的规定,增加“被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尚未经过资格审查”情形的选举结果公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