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提出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议案。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答:《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先后三次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正。随着国家生态保护战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更高战略高度,加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生态保护管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海南森林资源保护需要。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构建了系统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涵盖了《条例》主要内容。鉴于《条例》主要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海南生态保护实际,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且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已作出更系统更完善的规定,废止后不会造成制度空白或管理漏洞,而是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进行保护,予以废止是必要的。
《条例》废止后,我省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保护实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牢牢守住生态底线。一是做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开展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进一步强化社会生态保护法治意识与行动自觉。二是持续强化监管效能。以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聚焦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链条各环节提质增效,着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深化“行刑衔接”,凝聚执法合力,始终保持打击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筑牢森林生态安全防线。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过程中,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适时研究推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立法,为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答:《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商品和服务类型、经营模式、竞争手段也不断更新,《条例》的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形势,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新时代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规定了9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了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化了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反垄断法》《商标法》《招投标法》等上位法也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此外,2022年实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等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私人救济机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更具操作性、适用性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综上所述,《条例》的规定已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且上位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已作出更系统更完善的规定,废止后不会造成制度空白或管理漏洞,予以废止是必要的。
《条例》废止后,为持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强化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效能。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重点打击网络刷单、数据不正当获取、新型商业诋毁等数字经济时代的违法行为;强化规则引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行政指导、合规指引等方式,明确法律红线,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三是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与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