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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发布

  本报海口2月5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培琳)为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切实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月4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政策开始实施。

  政策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满足群众多元化购物需求,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更多惠及岛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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