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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明确,要结合履职事项清单开展追责工作。要依照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分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基本履职事项需要追责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及其工作机构、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配合履职事项存在失职失责需要追责时,上级部门承担主责,乡镇(街道)在配合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部分承担责任。对乡镇(街道)已正确履行配合职责,因上级部门未妥当处置导致责任事故、事件的,不追究乡镇(街道)责任。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存在失职失责需要追责时,不追究乡镇(街道)责任。
《具体措施》明确,要落实履职事项经费支持政策,对接履职事项清单做好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等项目安排。要建立健全履职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具体措施》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坚持和完善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制度的组织领导,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党委书记要带头用好清单。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要以上率下,推动用好履职事项清单有关具体措施落地见效,制定政策过程中对确需乡镇(街道)落实的工作应明确具体任务,不得直接要求乡镇(街道)列入清单,坚决杜绝“条条干预”。各地要将履职事项清单执行情况作为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巡视巡察等重要内容。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举报电话,对典型问题予以公开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