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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5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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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0万元
东平农场原场长获刑6年
洪宝光 杨全锋 黄斯
本报讯 (记者洪宝光 通讯员杨全锋 黄斯)日前,琼海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国营东平农场场长庄瑞群有期徒刑六年。   2004年下半年,国营东平农场搞绿化亮化工程,该工程包括修建农场的道路、安装路灯和绿化。琼海万达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经人介绍,找到时任该场场长的庄瑞群要求承揽路灯工程,并许诺过后给予回扣。庄瑞群便同意将路灯工程交给林某承建。该路灯工程总造价人民币38万元。路灯安装好以后,在2005年2月4日中午,林某在庄瑞群的家中,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   2005年初,时任东平农场胶厂厂长林某某在胶厂新增、大修设备项目中,虚开琼海市货物销售发票4张共计人民币25.73万元,经庄瑞群批准报销。在2005年4月某天晚上,林某某到庄瑞群家中,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   在东平农场出售胶水、胶厂加工外来胶过程中,林某某又先后5次送给庄瑞群合计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庄瑞群交出人民币26万元。   琼海法院认为,庄瑞群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人民币3万元归个人所有,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庄瑞群在检察机关未立案、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判处庄瑞群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多退出的人民币6万元,予以退还被告人庄瑞群。庄瑞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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