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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下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42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从法律上为海南积压房地产解开了最后的“死结”。
1999年6月,国务院正式启动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然而,处置工作一开始,就遇到了诸多的障碍。第一就是产权的确认。面对这一难题,省人大常委会运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于当年9月24日作出了《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要求积压房地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应限期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并确认了未在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将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和代为处置的原则,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悬而未决的确权问题。
面对大量的闲置土地,省人大常委会同年11月26日又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对原来已交纳部分或全部地价的开发商,通过评估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的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这样既解决了当时土地闲置的矛盾,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合理处理房地产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了金融风险。
两个地方法规的出台,大大加快了处置工作步伐。但随着处置工作的深入,深层次的矛盾再次暴露出来。适时出台的《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在解决这些矛盾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在产权人不能有效处置烂尾工程情况下,政府有权代为处置;二是对法院查封闲置建设用地和停缓建工程,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依法拆除,或先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款项存入法院指定账户,法院由实物形态查封变通为价值形态查封。
《决定》自2003年7月1日施行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十项意见,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加快涉及闲置土地、停缓建工程和房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回首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艰辛历程,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为海南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解开了一个又一个的“死结”,为全国其他省市的处置工作探索出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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